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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郭思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6號

原告
佳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均
原告
娸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被告
春地嬉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泰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佳緯貿易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捌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娸妍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壹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佳緯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佳緯公司)於民國102 年3 月間簽訂促銷檔銷售合約,由被告向原告佳緯公司訂購醫美級無皂基嬌柔沐浴乳1000ml×2 入之商品(下稱系爭商品),並約定被告應於收到正確發票後於45個工作日內將款項匯入原告佳緯公司帳戶(下稱系爭甲契約),詎被告於清償期屆至,尚積欠系爭甲契約款項新臺幣(下同)276萬8810元未清償(詳見附表一),故原告佳緯公司向被告請求上開款項,並以末筆款項清償期屆至之翌日起算遲延利息。又自107 年1 月起,原告佳緯公司、被告約定改由原告娸妍有限公司(原名為淳貿有限公司,下稱娸妍公司)提供系爭商品與被告,並約定被告應於收到正確發票後於45個工作日內將款項匯入原告娸妍公司帳戶(下稱系爭乙契約),詎被告於清償期屆至,尚積欠系爭乙契約款項餘443 萬9800元(詳見附表二,此部分本件僅請求285 萬1680元),故原告娸妍公司向被告請求上開款項,並以末筆款項清償期屆至之翌日起算遲延利息。爰依民法第367 條規定及系爭甲契約、系爭乙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民事聲明異議狀抗辯兩造債權債務關係並非單純等語。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促銷檔銷售合約、發票等件為證,而被告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僅空言辯稱兩造債權債務關係並非單純云云,未提出具體答辯要旨,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本金與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
   ├──┼───────┼───────────────────┤
   │1   │106 年6 月20日│69萬7120元                            │
   │    │              │(其中被告已償還45萬,尚欠24萬7120元)│
   ├──┼───────┼───────────────────┤
   │2   │106 年7 月20日│33萬2920元                            │
   ├──┼───────┼───────────────────┤
   │3   │106 年8 月7 日│17萬9000元                            │
   ├──┼───────┼───────────────────┤
   │4   │106 年9 月20日│39萬2360元                            │
   ├──┼───────┼───────────────────┤
   │5   │106 年10月20日│61萬5345元                            │
   ├──┼───────┼───────────────────┤
   │6   │106 年11月20日│90萬0365元                            │
   ├──┼───────┼───────────────────┤
   │7   │106 年12月20日│10萬1700元                            │
   ├──┴───────┼───────────────────┤
   │        總計欠款金額│276萬8810元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
   ├──┼───────┼───────────────────┤
   │1   │107 年1 月15日│61萬6090元                            │
   ├──┼───────┼───────────────────┤
   │2   │107 年2 月21日│53萬4940元                            │
   ├──┼───────┼───────────────────┤
   │3   │107 年3 月20日│41萬0060元                            │
   ├──┼───────┼───────────────────┤
   │4   │107 年4 月20日│35萬7100元                            │
   ├──┼───────┼───────────────────┤
   │5   │107 年5 月15日│32萬0235元                            │
   ├──┼───────┼───────────────────┤
   │6   │107 年6 月15日│52萬8055元                            │
   ├──┼───────┼───────────────────┤
   │7   │107 年7 月13日│28萬2640元                            │
   ├──┼───────┼───────────────────┤
   │8   │107 年8 月16日│25萬6780元                            │
   ├──┼───────┼───────────────────┤
   │9   │107 年9 月17日│37萬2700元                            │
   ├──┼───────┼───────────────────┤
   │10  │107 年10月15日│29萬9760元                            │
   ├──┼───────┼───────────────────┤
   │11  │107 年11月15日│19萬4120元                            │
   ├──┼───────┼───────────────────┤
   │12  │107 年12月6 日│18萬2120元                            │
   ├──┼───────┼───────────────────┤
   │13  │108 年2 月15日│8 萬5200元                            │
   ├──┴───────┼───────────────────┤
   │總計欠款金額        │443萬9800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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