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黃銘毅、黃盟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230號 原 告 黃銘毅 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律師 被 告 黃盟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本院聲請對原告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獲准(即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819號,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 ),致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為查封登記。然被告對原告所提起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1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 院107年度上字第1049號判決(下合稱本案訴訟)被告敗訴 確定。原告係從事代書業務,以不動產向銀行提供擔保,向銀行借款後,將錢貸放借給第三人及投資建設公司以此獲利,原告於106年7月5日與訴外人春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春越公司)簽訂共同開發計畫(下稱系爭計畫),由原告投資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待工程完工及房屋銷售完竣後,原告即可獲利600萬元,原告隨即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板橋分行辦理貸款2800萬元,扣除原貸款餘額,尚有1200萬元可供投資春越公司,然被告於106年8月間查封系爭不動產,致原告無法向銀行貸款以投資春越公司,則扣除應付銀行之利息,原告未能依系爭計畫取得之利益為500萬元,原告 僅就其中200萬元為請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 定請求賠償損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109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所陳則以:被告所提本案訴訟即損害賠償事件雖敗訴確定,然系爭假扣押裁定並無因自始不當而遭撤銷,原告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1 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損害。且原告縱有與春越公司簽訂系 爭計畫,仍無法證明其因系爭不動產遭查封,無法貸款投資而受有獲利損害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529條第4項及第530 條第3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 供擔保所受之損害,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所負此項賠償損害責任,乃本於假扣押裁定撤銷之法定事由而生,不以債權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亦不問債權人之行為有無不法或不當,法院僅須審究債務人是否因假扣押或供擔保而受有損害,及所受損害與假扣押間有無因果關係即足(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是以原告依民事訴 訟法第531條第1項提起本件訴訟,應由原告就所受損害暨損害與被告為假扣押間存在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 ㈡查原告固提出系爭計畫之契約書作為損害論據(見本院卷第1 5至19頁、54頁),並主張原告因被告假扣押無法向銀行動 撥已獲核貸資金支付系爭計畫之投資款,因此受有無法參與投資獲取回報之損害等情,然此一契約書並無法證實原告確實取得銀行核貸,原告是否確有能力支付投資款已非無疑,況依一般經驗法則,投資存在風險未必能成功完成開發,系爭計畫契約雖約定投資報酬,然原告亦未舉證該投資開發計畫確實成功開發,苟若該計畫開發失敗,原告無法取得投資報酬亦與假扣押行為間無因果關係。遍查全卷,原告僅提出系爭計畫契約書證明損害,復經本院詢問原告訴訟代理人是否提出其他證據資料,經原告訴訟代理人表明「無」(見本院卷第54頁)。從而,原告就此部分舉證尚無從使本院獲得確信心證,故原告所訴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損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程美儒附表: 土地部分: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萬華區 龍山段 一 384 501 30000分之807 2 臺北市 萬華區 萬大段 一 15 516 103200分之1525 建物部分: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55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 樓 12層樓鋼筋混凝土造、商業用 3 樓層:100.50 合 計:100.5 陽台:5.98 雨遮:8.28 全部 2 732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00號 7層樓鋼筋混凝土造、商業用 1樓層:42.58 騎樓:21.47 合計:64.05 平台:11.64 2分之1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738建號之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