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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2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郭思妤

原告
黃銘毅
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律師
被告
黃盟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本院聲請對原告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獲准(即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819號,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致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為查封登記。然被告對原告所提起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1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049號判決(下合稱本案訴訟)被告敗訴確定。原告係從事代書業務,以不動產向銀行提供擔保,向銀行借款後,將錢貸放借給第三人及投資建設公司以此獲利,原告於106年7月5日與訴外人春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春越公司)簽訂共同開發計畫(下稱系爭計畫),由原告投資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待工程完工及房屋銷售完竣後,原告即可獲利600萬元,原告隨即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辦理貸款2800萬元,扣除原貸款餘額,尚有1200萬元可供投資春越公司,然被告於106年8月間查封系爭不動產,致原告無法向銀行貸款以投資春越公司,則扣除應付銀行之利息,原告未能依系爭計畫取得之利益為500萬元,原告僅就其中200萬元為請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損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109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所陳則以:被告所提本案訴訟即損害賠償事件雖敗訴確定,然系爭假扣押裁定並無因自始不當而遭撤銷,原告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損害。且原告縱有與春越公司簽訂系爭計畫,仍無法證明其因系爭不動產遭查封,無法貸款投資而受有獲利損害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529條第4項及第530條第3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所負此項賠償損害責任,乃本於假扣押裁定撤銷之法定事由而生,不以債權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亦不問債權人之行為有無不法或不當,法院僅須審究債務人是否因假扣押或供擔保而受有損害,及所受損害與假扣押間有無因果關係即足(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是以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提起本件訴訟,應由原告就所受損害暨損害與被告為假扣押間存在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

㈡查原告固提出系爭計畫之契約書作為損害論據(見本院卷第15至19頁、54頁),並主張原告因被告假扣押無法向銀行動撥已獲核貸資金支付系爭計畫之投資款,因此受有無法參與投資獲取回報之損害等情,然此一契約書並無法證實原告確實取得銀行核貸,原告是否確有能力支付投資款已非無疑,況依一般經驗法則,投資存在風險未必能成功完成開發,系爭計畫契約雖約定投資報酬,然原告亦未舉證該投資開發計畫確實成功開發,苟若該計畫開發失敗,原告無法取得投資報酬亦與假扣押行為間無因果關係。遍查全卷,原告僅提出系爭計畫契約書證明損害,復經本院詢問原告訴訟代理人是否提出其他證據資料,經原告訴訟代理人表明「無」(見本院卷第54頁)。從而,原告就此部分舉證尚無從使本院獲得確信心證,故原告所訴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損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部分: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萬華區 龍山段 一 384 501 30000分之807  2 臺北市 萬華區 萬大段 一 15 516 103200分之1525 
建物部分: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55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 樓 12層樓鋼筋混凝土造、商業用 3 樓層:100.50 合  計:100.5 陽台:5.98 雨遮:8.28   全部 2 732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00號 7層樓鋼筋混凝土造、商業用 1樓層:42.58 騎樓:21.47 合計:64.05 平台:11.64 2分之1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738建號之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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