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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56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方祥鴻薛嘉珩林瑋桓

上 訴 人
黃秀苓
黃怡雅
卓品妏
黃莀薾
陳世哲
邱琬芸
吳家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海悅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達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109年度訴字第1356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19,500元(先位聲明部分:17,650,000元+6,769,500元=24,419,500元,備位聲明部分:17,650,000元+2,610,371元=20,260,3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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