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56號
- 上 訴 人
- 黃秀苓
- 黃怡雅
- 卓品妏
- 黃莀薾
- 陳世哲
- 邱琬芸
- 吳家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海悅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達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109年度訴字第1356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19,500元(先位聲明部分:17,650,000元+6,769,500元=24,419,500元,備位聲明部分:17,650,000元+2,610,371元=20,260,3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