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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方祥鴻薛嘉珩林瑋桓

  • 當事人
    黃秀苓黃怡雅卓品妏黃莀薾陳世哲邱琬芸吳家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56號 上 訴 人 黃秀苓 黃怡雅 卓品妏 黃莀薾 陳世哲 邱琬芸 吳家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海悅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達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109年度訴字第1356號請求 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19,500元(先位聲明部分:17,650,000元+6,769,500 元=24,419,500元,備位聲明部分:17,650,000元+2,610,371元= 20,260,3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 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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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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