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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0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許純芳汪曉君許柏彥

上訴人
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心拓原力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3月24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140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聲明求予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並就廢棄部分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查上訴人經原判決判命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9萬9,033元,及自108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上訴利益即為109萬9,0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許柏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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