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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49號

給付代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維斌

原告
魯桂銣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被告
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滿
被告
吳萬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楊仁彰,應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楊仁彰應於110年5月10日前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附繕本1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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