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魯桂銣、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春滿、吳萬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49號 原 告 魯桂銣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被 告 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滿 被 告 吳萬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楊仁彰,應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楊仁彰應於110年5月10日前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附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