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魯桂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魯桂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1,3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538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