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82號
- 原告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自閉症適應體育休閒促進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東琳
- 被告
- 台灣互動文創行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鄭靜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業務委託合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憑,依首揭說明,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