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業務委託合約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82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自閉症適應體育休閒促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東琳 被 告 台灣互動文創行銷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鄭靜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業務委託合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憑,依首揭說明,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