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85號
- 上訴人
- 非常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怡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柯佳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1585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柯佳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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