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河圖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河圖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政儒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舒婷 共同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0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判決,於109年6月1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4,312,6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65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