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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9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汪曉君

上訴人
即被告
河圖興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即被告
人 林政儒
上訴人
即被告
吳舒婷

共同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0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判決,於109年6月1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12,6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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