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河圖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河圖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政儒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舒婷 共同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00樓之0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5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1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1份在卷可參,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