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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9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汪曉君

上訴人
即被告
河圖興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即被告
人 林政儒
上訴人
即被告
吳舒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共同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0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5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1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1份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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