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05號原 告 林錦興 被 告 香港商工研謹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涵 被 告 許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