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徐千惠陳瑜范雅涵
  • 法定代理人
    許順富、楊智恩

  • 原告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66號 原 告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富 訴訟代理人 盧奕中 被 告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除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萬2,179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 項裁定已於109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25、33頁)。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附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鄭雅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