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楊惠如
- 法定代理人蔡瑞川、涂醒哲
- 當事人高研生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研生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川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託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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