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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石珉千
  • 法定代理人
    張嘉松

  • 上訴人
    偉欣資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95號 上 訴 人 偉欣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采新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參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11日第一審判決命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32萬8,500元及自108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下稱132萬8 ,500元本息)之裁判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15萬6,000元本息部分,及其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 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前開廢棄部分,改判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其上訴利益金額為117 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023元,惟上訴人尚未 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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