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林怡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56號 上 訴 人 林怡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明玉即大創奕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萬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