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陳筠諼
- 法定代理人林合盛
- 上訴人瑾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瑾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合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9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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