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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12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薛嘉珩

上訴人
即原告
網際優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彞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元家族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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