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網際優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彞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元家族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