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薛嘉珩
- 法定代理人蘇彞士
- 原告網際優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網際優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彞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元家族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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