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吳佳薇
- 法定代理人蘇彝士
- 原告網際優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13號原 告 網際優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彝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禎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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