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陳瑜
- 法定代理人胡世均、簡玠士、曾德容
- 原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創采生醫有限公司法人、創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創典生醫國際有限公司法人、創弈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創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法人、創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法人、創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爵詩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創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淑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90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許雅鈞 被 告 創采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律師 複代理人 連缃縈 被 告 創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被 告 創典生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被 告 創弈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被 告 創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被 告 創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被 告 創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德容 被 告 爵詩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德容 被 告 創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德容 被 告 林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創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創采生醫有限公司」。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中關於「創典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創典生醫國際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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