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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陳瑜
  • 法定代理人
    黃彥衡

  • 原告
    陳延寰
  • 被告
    鋒霖顧問有限公司法人黃冠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07號 原 告 陳延寰 訴訟代理人 賴詩婷 被 告 鋒霖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彥衡 被 告 黃冠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秋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據,併將繕本逕送對造: 原告備位請求乃依據兩造間「退還投資款協議」,該協議為兩造何時、地之約定?具體內容及達成合意之經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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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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