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07號
- 原告
- 陳延寰
- 訴訟代理人
- 賴詩婷
- 被告
- 鋒霖顧問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彥衡
- 被告
- 黃冠霖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秋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據,併將繕本逕送對造:原告備位請求乃依據兩造間「退還投資款協議」,該協議為兩造何時、地之約定?具體內容及達成合意之經過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