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72號 反訴原告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陳慶雲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陳一銘律師 唐玉盈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0,898元,扣除其中1,108,4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不另徵收裁判費,剩餘金額為1,752,4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