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宣玉華

  • 當事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72號 上 訴 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基隆市○○區○○路0 00○0號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被 上訴 人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慶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9年7月10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9年8月21日始行提起上訴,其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怡秀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