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72號
- 上訴人
-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 指定送達處所:基隆市○○區○○路0 00○0號00樓之0
-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 被 上訴 人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陳慶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9年7月10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9年8月21日始行提起上訴,其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