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胡世均、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7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許雅鈞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慶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陳一銘律師 唐玉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慶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慶雲」。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九行即事實及理由欄貳、㈠關於「陳 慶云」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慶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