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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7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宣玉華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許雅鈞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慶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陳一銘律師

唐玉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慶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慶雲」。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九行即事實及理由欄貳、㈠關於「陳慶云」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慶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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