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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31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劉娟呈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訴訟代理人
王舒薇
被告
吉客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被告
游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陸仟零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18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吉客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吉客公司)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邀同被告陳美惠、游文祥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往來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A),約定於一定額度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各項授信往來之約定均以動用申請書為憑。嗣被告吉客公司於104 年7 月3 日出具動用申請書(基準利率)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借款期間為104 年7 月3 日至109 年7 月3 日,並以原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1.39 %計息(即4.36%,計算式:2.97%+1.39%≡4.36%),且自借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則按月計付,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支付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按前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吉客公司於108 年4 月8 日停止營業,且僅繳付部分本金及迄至同年3 月2 日之利息後即未依約還款,依系爭契約A一般條款第6 條第1 款、第2 款約定,被告吉客公司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吉客公司又於107 年6 月21日邀同被告陳美惠、游文祥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往來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B,約定於一定額度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各項授信往來之約定均以動用申請書為憑。嗣被告吉客公司於107年6月21日出具動用申請書(基準利率)向原告借款100 萬元,借款期間為107 年6 月25日至108 年6 月23日,並以原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0.94 %計息(即3.91%,計算式:2.97%+0.94%≡3.91%),且自借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則按月計付,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支付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按前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吉客公司於108 年4 月8 日停止營業,僅繳付本金及迄至同年3 月20日之利息後即未依約還款,依系爭契約B一般條款第6 條第1款、第2 款約定,被告吉客公司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㈢又被告陳美惠、游文祥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A、B、動用申請書(基準利率)、原告台幣利率查詢表、放款帳卡-催收款項為證。而被告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意旨參照);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 條第1 項規定,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餘欠金額  (新臺幣) 借款期間 最後付息日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計算標準  起迄日     計算標準 一  180 萬元  163,430 元 104年7月3日起至109年7月3日 108年3月2日 108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4.36% 108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 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220 萬元  199,732 元       二  100 萬元  242,868 元 107年6月25日起至108年6月23日 108年3月20日 108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3.91% 108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 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合    計   606,0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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