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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蔡英雌

上訴人
即原告
飛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皇(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92萬2,650元(計算式:美金3萬元×上訴人起訴日即108年12月6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755=新臺幣92萬2,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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