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蔡英雌
- 法定代理人王國信
- 原告飛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飛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皇(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92萬2,650元(計算式:美金3萬元×上 訴人起訴日即108年12月6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755=新臺幣92萬2,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19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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