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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蔡英雌
  • 法定代理人
    王國信

  • 原告
    飛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飛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皇(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92萬2,650元(計算式:美金3萬元×上 訴人起訴日即108年12月6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755=新臺幣92萬2,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19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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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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