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盧國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91號 原 告 盧國豪 訴訟代理人 洪榮宗律師 沈宗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毅研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9 年12月29日具狀對被告為追加請求,關於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除特別標明幣別者外,均同)527萬7,098元【計算式:人民幣47萬4,473元×起訴時即109年4月22日之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304+(人民幣120萬3,726元-人民幣47萬4,473 元)×追加時即 109 年12月29日之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436=527萬7,098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27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萬2,381元(計算式:2萬1,295元+3萬1,086元=5 萬2, 381元),原告應再補繳891元(計算式:5萬3,272元-5萬2,3 81元=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