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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94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陳俊村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被告
忠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即
被告
法定清算人 楊宏毅
被告
陳昭宏
被告
鄭瑞村
被告
蔡玉珠(訴訟中死亡)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至律師
參加人
興隆社區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邱子怡
訴訟代理人
彭意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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