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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15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林祐宸

上訴人
致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利
被上訴人
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被告
柏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萬9,5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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