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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15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林祐宸

上訴人
致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利
被上訴人
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被上訴人
柏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8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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