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15號
- 上訴人
- 致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勝利
- 被上訴人
- 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雄
- 被上訴人
- 柏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8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