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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18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李家慧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被 告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袁震天律師
馬國柱會計師
黃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518號民事裁定於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前,訴訟程序停止。

二、嗣被告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已於111年7月18日以民事承受訴訟聲明暨答辯狀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由渠等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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