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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李家慧
  •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 原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18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被 告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袁震天律師 馬國柱會計師 黃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518號民事裁定於被告寶德電 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前,訴訟程序停止。二、嗣被告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已於111年7月18日以民事承受訴訟聲明暨答辯狀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由渠等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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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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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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