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古豐永、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18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被 告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袁震天律師 馬國柱會計師 黃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518號民事裁定於被告寶德電 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前,訴訟程序停止。二、嗣被告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已於111年7月18日以民事承受訴訟聲明暨答辯狀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由渠等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