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18號
- 原 告
-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豐永
- 被 告
-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
- 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袁震天律師
- 馬國柱會計師
- 黃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518號民事裁定於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前,訴訟程序停止。
二、嗣被告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已於111年7月18日以民事承受訴訟聲明暨答辯狀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由渠等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