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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汪曉君
  • 法定代理人
    戴永欽

  • 原告
    郭俞彤
  • 被告
    晶緯實境體感互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35號 原 告 郭俞彤 被 告 晶緯實境體感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並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9年4月1日以109年度補字第76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 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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