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35號
- 原告
- 郭俞彤
- 被告
- 晶緯實境體感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並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9年4月1日以109年度補字第76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