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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匡偉

  • 當事人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陞一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80號 原 告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翔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陞一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借貸、買賣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台幣(下同)267萬9811元、給付汽車價金90萬9267元, 共計358萬9078元,而原告係依被告指示,將借款匯至位於台 北市南港區之華南銀行北南港分行,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本院就本件即有管轄權,復依民事訴訟法第248條規定,就 原告合併請求給付價金部分,本院亦有管轄權等語。惟台北市南港區並非位於本院轄區,而係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原告指稱臺北市南港區屬本院轄區,容有誤解,又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之事務所、營業所亦非位於本院轄區,是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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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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