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吳昊恩、深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怡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昊恩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深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