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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9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吳佳薇郭思妤范雅涵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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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國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阮奕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范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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