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9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瘋狂概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阮奕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259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阮奕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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