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瘋狂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李國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瘋狂概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阮奕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