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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75號

返還溢收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林維斌

上訴人
即原告
沃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怡海雲端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款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20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項裁定業於110年6月29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尚未繳納上訴費,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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