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葉黃杞、劉士銘、林威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01號 原 告 葉黃杞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0樓 被 告 鉑醫智匯控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士銘 林威竹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 杜從達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00樓 劉惠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在本院民事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