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機鼎實業有限公司、林金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50號 原 告 機鼎實業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0 號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林金鳳 被 告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岳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109年度司促 字第5524號支付命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萬3,24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