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賴淑萍

原告
機鼎實業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0 號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林金鳳
被 告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岳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109年度司促

字第5524號支付命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萬3,24

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

費500元,應再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