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50號
- 原告
- 機鼎實業有限公司
- 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0 號0樓之0
- 法定代理人 林金鳳
- 被 告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黃世岳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109年度司促
字第5524號支付命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萬3,24
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
費500元,應再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