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祐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麗雅、許柏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18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祐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雅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 反 訴 被告 即 原 告 許柏晧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複代理人 莊怡萱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間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03,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