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18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祐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雅
- 訴訟代理人
- 王啟安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許柏晧
- 訴訟代理人
- 陳士綱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怡萱
- 訴訟代理人
- 鄭皓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間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03,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