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許柏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祐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273,636元,反訴部分為351,960元,合計本件上訴利益為 2,625,5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