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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18號

返還加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林禎瑩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許柏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祐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273,636元,反訴部分為351,960元,合計本件上訴利益為 2,625,5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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