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匡偉、鄭佾瑩、張庭嘉
- 法定代理人蕭崇統、王宏彥
- 原告敦南文普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蕭崇順、周素綿
- 被告邱月霜、慧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原名:茄傑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75號 原 告 敦南文普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崇統 原 告 蕭崇順 周素綿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蕭崇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 被 告 邱月霜 訴訟代理人 邵育偉 李鳴翱律師 被 告 慧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茄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4日上午10時整,在 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5月28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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