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77號
- 原告
- 三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宇翔
- 訴訟代理人
- 沈明達律師
- 被告
- 台灣地腊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承男
- 訴訟代理人
-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待釐清,不宜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