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楊承翰
- 法定代理人蕭宇翔、許承男
- 原告三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地腊磚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77號 原 告 三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宇翔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 被 告 台灣地腊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男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 待釐清,不宜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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