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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4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林鈺琅林修平郭子彰

上訴人
活泉國際音樂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翎樺
被上訴人
盧宏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7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27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郭子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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