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75號
- 原告
- 林基明
- 法定代理人
- 林妘謙
- 訴訟代理人
- 曹詩羽律師
- 被告
- 曾玉柱
曾沛涵
曾楚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曾玉柱、曾沛涵、曾楚哲(以下合稱為被告3人)之住所地均位於新北市蘆洲區,此有被告3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3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