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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7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李子寧

原告
林基明
法定代理人
林妘謙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
被告
曾玉柱

曾沛涵

曾楚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曾玉柱、曾沛涵、曾楚哲(以下合稱為被告3人)之住所地均位於新北市蘆洲區,此有被告3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3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75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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