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54號
- 上訴人
- 雙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華展
- 被上訴人
- 好味全市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姜明正
- 送達代收人
- 江燕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2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0年1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