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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2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張詠惠

上訴人
即被告
北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良謙
上訴人
即被告
玉大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青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潘忠義、潘張金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 萬7,4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6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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