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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溫祖明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賽藝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52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施曉君 被 告 賽藝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周燕忠 被 告 李文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歐元柒萬捌仟捌佰伍拾玖元捌角壹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得按給付時原告銀行牌告歐元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本件兩造所簽訂之約定書第21條及保證書第7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 有管轄權。 二、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歐元7萬8,859.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上開金額得按給付時原告銀 行牌告美元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見本院卷第9 頁),嗣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將上開聲明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歐元7萬8,859.81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得按給付時原告銀行牌告歐元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且附表有關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部分,「自108年10月2日至109年4月2日」更正為「自108年10月2日至109年4月1日」,「自109年4月3日至清償日止」 更正為「自109年4月2日至清償日止」(見本院卷第73至74 頁),核屬更正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賽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賽藝公司)於107 年10月31日邀同被告周燕忠、李文卿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被告賽藝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在本金新臺幣1,70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 部清償責任。又被告賽藝公司於106年3月31日向原告申請發遠期信用狀,金額為歐元195,739.2元,經原告墊款歐元159,038.1元,該筆借款金額、餘欠餘額、借款起訖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詎前開借款已屆期,被告賽藝公司僅償還本金歐元80,178.29元,及繳付利息 至108年9月3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原告本金歐元78,859.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等,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據此要求被告賽藝公司清償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迭經催討無效,又被告周燕忠、李文卿既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切結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約定事項、進口單據收到回單、遠期信用狀授信記錄卡、催告函之回執、外幣授信利率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 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李佳儒 附表: 編號 開狀金額 (歐元) 墊款金額 (歐元) 積欠本金 (歐元) 利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利率 計算期間 利率 計算期間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算 1 195,739.2元 159,038.1元 78,859.81元 4.9% 自108年9月3日至108年10月1日 7.4% 自108年10月2日至清償日止 自108年10月2日至109年4月1日 109年4月2日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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