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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63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呂俐雯

上訴人
即被告
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碳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萬8,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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