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雅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碳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 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萬8,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