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碳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萬8,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