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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03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林振芳

原告
香港商威盛亞亞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祥
訴訟代理人
周良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金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9,930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09年4月8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 美金兌換30.385 新臺幣,核定為新臺幣(以下除特別標明幣別者外,均同)1,213,2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57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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