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4號
- 原告
- 松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道
- 被告
- 甲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汎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