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6號
- 原告
-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被告
- 中法國際乳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新發
陳文誠
張秀益
林俊瑋
游茂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